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保护对象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场所,不同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扑救难度等也不同。要根据不同情况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特点与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明确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一)特级保护对象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一级保护对象包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以及面积100Om2及以上的丙类库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重要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范围内的重要地下工业建筑和地下民用建筑。
(三)二级保护对象包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二类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重要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范围内的非重要小型地下民用建筑。
以上就是小编详细整理的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场所及保护对象了,相信大家经过仔细的阅读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想咨询更多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资讯,可以关注本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