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二、火灾状态下,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三、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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